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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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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1
條文全文
經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者,其他與申請案同一型式之產品,均得比照辦理型式驗證,無須重複申請。 前項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之產品,俟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定有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時,報驗義務人即應依各該規定辦理,不得再沿用前項之檢驗方式為之。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