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
第 17 條
第 三 節 機構及裝置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22-05-11
條文全文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衝壓機械在任何切換狀態,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機能之一。 (二)切換開關之操作,採密碼設定。 (三)切換開關具有其他同等安全管制之功能。 二、能確實保持在各自切換位置。 三、明顯標示所有行程種類及操作方法。
第 16 條
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