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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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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二 節 安全裝置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2-05-11
條文全文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應各該衝剪機械之種類、衝剪能力、每分鐘行程數、行程長度及作業方法之性能。 二、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及感應式安全裝置,具有適應各該衝剪機械之停止性能。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01-11-22
(90)台勞安二字第 0057306 號公告
公告指定「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環境與安全衛生技術發展中心」為「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
1996-12-25
(85)台勞安二字第 149048 號公告
公告指定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續辦臺灣地區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 鋸、堆高機、研磨機等刑式檢定業務,自八十六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為期一年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