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退運及銷燬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27-1 條

條文全文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產品之監督及不合格品處理,準用第二章及第四章有關型式驗證機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