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