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證機構申請展延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驗證。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驗證機構審查核可者,收繳舊證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