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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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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8
條文全文
驗證機構實施前條型式驗證之審驗,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抽樣、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就品管及製程查核。 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監督試驗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