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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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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8
條文全文
機械類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 一、產品在國內產製,為該產品之產製者。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二、產品在國外產製,為該產品之輸入者。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而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三、產品之產製、輸入、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者不明,或不能追查時,為銷售者。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