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條文全文

驗證之實施程序、項目及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關規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