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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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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二 章 型式驗證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8
條文全文
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者,其原附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不得再供申報符合性評鑑之用。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