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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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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內容
勞保局為處理本辦法所需之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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