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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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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 12 條
條文內容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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