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
第 8 條
命令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2-06-17
條文全文
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