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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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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廢止使用之開口應予封閉,對暫不使用之開口應採取加蓋等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
第 24 條
第 26 條
相關函釋
2003-04-24
廢 勞安三字第 0920022634 號令
已廢止
訂定「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