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
第 8 條
命令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0-04-08
條文全文
繳納規費,應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送達、以現金繳納、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等多元化繳費方式為之。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轉帳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