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第 41 條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 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 二、警示燈、錨標。
第 40 條
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