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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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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8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因發生緊急事故,為救出潛水作業勞工,得在必要限度內增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 雇主依前項增加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者,應於勞工救出後,採取下列措施: 一、有症狀者,立即送醫治療。 二、無症狀者,依附表四之三處置。 三、進入減壓艙再加壓時,加壓速率依潛水人員可容忍範圍為之。但不得超過每分鐘二十四點四公尺(八十呎)。
第 47 條
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