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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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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24 條
第五章 附則
條文內容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定之審核期限,自申請書件備齊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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