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輔助設施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於受領輔助設施補助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