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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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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二章 輔助設施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雇主於受領輔助設施補助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