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7 條

條文全文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部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