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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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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會商相關中央…
- 第 3 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
- 第 4 條雇主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除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 第 5 條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
- 第 5-1 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
- 第 6 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第 7 條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部申請許可。 本…
- 第 8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
- 第 9 條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
- 第 10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
- 第 11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
- 第 12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
- 第 13 條本標準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 第 14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
- 第 15 條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