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