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