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 25 條
第 四 章 照明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0
條文全文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 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之。
第 24 條
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