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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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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7-04-06
條文全文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05-07-05
勞職外字第 0940504123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9、67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等費用,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及掣給統一發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