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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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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4-01-30
條文全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經許可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第 9 條
第 10-1 條
相關函釋
2008-11-13
勞職管字第 0970500179 號函
仲介公司如於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僅從事代辦外勞薪資匯款業務,尚非屬 就業服務業務;惟若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等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項目而未經主管機關設 立許可者,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2008-09-16
勞職管字第 0970075892 號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生活管理之就業 服務事項,係屬履行與雇主間之委任契約,縱於總公司地址以外處所辦理 亦無需另行申請許可。惟若上開機構於總公司以外之固定處所對外就不特 定人為招攬業務或於從事受雇主委任而辦理之外國人生活管理事項時,該 處所即具分支機構形式而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008-05-07
勞職管字第 0970508409 號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設立代收處僅從事代辦薪資匯款業務者,非屬就業服 務業務範圍,無需申請設立分公司即可辦理
2005-06-13
勞職外字第 0940024780 號
有關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於主事務所未申請設立許可時,其分事務所得否 獨立申請設立許可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