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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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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 第 3 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 一、接…
- 第 4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
- 第 5 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
- 第 5-1 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取得一張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限。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
- 第 6 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
- 第 7 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 二、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
- 第 8 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各項文件資料包括: 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 第 9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
- 第 10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經許可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 第 10-1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許可,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證書,主管機關得公告…
第 二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 第 11 條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
- 第 12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從事仲介外國…
- 第 13 條前條經許可籌設者,應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登記並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 第 13-1 條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
- 第 14 條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
- 第 1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
- 第 15-1 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
- 第 16 條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
- 第 17 條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就業市場狀況,得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 第 18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董(理)…
- 第 19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第 20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
- 第 21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
- 第 22 條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
- 第 2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
- 第 24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不得租借或轉讓。 前項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污損…
- 第 2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應備下列文件重新申…
- 第 26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
- 第 27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應於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
- 第 28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揭示於營…
- 第 29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
- 第 30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 第 31 條第十六條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
- 第 31-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核外國…
- 第 32 條(刪除)
- 第 33 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報表如下: 一、求職、求才狀況表。 二、從業人員名…
- 第 34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依規定於雇主或求職人申請書(表)加蓋…
- 第 3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播或散發就業服務業務廣告,應載明機構名稱、許可證字號、機構地址…
- 第 36 條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妥善處理其負責之業務及通知其負…
- 第 37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
- 第 38 條第十六條規定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經廢止或撤銷認可者,於二年內重行申請認可,中央主管…
- 第 39 條主管機關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為評鑑成績、罰鍰、停止全部或一部營業、撤銷或廢止其設…
- 第 40 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狀況及有關文件資料;經檢查後,對應改善…
- 第 41 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
- 第 42 條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