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就業市場狀況,得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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