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 26 條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4-01-30
條文全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第 25 條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2011-09-22
勞職業字第 1000506372 號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30 條,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仍 有營業行為,依法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 10 日內,填報求 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仍須履行
2011-07-13
勞職業字第 1000507234 號函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暫停營業指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欲暫停經營所有營業項目」,應檢附工商管理單位核准暫停營業之 函件影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暫停營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