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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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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4-01-30
條文全文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8-07-08
勞職管字第 0970510438 號函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2、3、6 條、就業服務法 第 35 條,辦理安排外國人入出國之就業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係包含接送 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不得再另行收取接送費或油資補貼費
2008-07-02
勞職業字第 0970069657 號函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係指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 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言,故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非公司型態之 營利機構,檢具相關文件後得依法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
2008-04-18
勞職管字第 097050674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35、6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6 條,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未登載就業服務業,非屬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