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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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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4-01-30
條文全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9 條
第 31 條
相關函釋
2011-09-22
勞職業字第 1000506372 號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30 條,非專營就業服務業者仍 有營業行為,依法課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 10 日內,填報求 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仍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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