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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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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24-01-30
條文全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廢止設立許可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或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轉由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續辦。
第 36 條
第 38 條
相關函釋
2005-06-15
勞職外字第 0940503708 號函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7 條,公司已申請終止營業, 不得再為委任人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應即通知委任人終止委任契約,並返 還公司所保管之委任人相關資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