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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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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4-01-30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第 4 條
第 5-1 條
相關函釋
2004-12-16
勞職外字第 0930207935A 號公告
公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測驗相關事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