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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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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15-05-20
條文全文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 19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