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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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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第 三 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14-12-31
條文全文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 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 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 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 三、前項第二款之地址異動,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風險。
第 14 條
第 16 條
相關函釋
2014-12-31
勞職授字第 10302024121 號公告
依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第 7、14~16 條規定,指 定運作者登錄管制性化學品之方法及資訊網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