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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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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三 章 許可期間及查核管理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14-12-31
條文全文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