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