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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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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法律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8
條文全文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孔子誕辰紀念日。 四、國慶日。 五、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 六、行憲紀念日。
第 3 條
第 5 條
白話說明
國定假日應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出勤依法加倍
法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勞工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