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18 條

條文全文

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定,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雇主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