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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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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準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 第 3 條本準則所定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為事業單位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事業分散於不同地…
第 二 章 防治措施
- 第 4 條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相關人…
- 第 5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
- 第 6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職場霸凌…
- 第 7 條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因接獲被霸凌勞…
第 三 章 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 第 8 條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
- 第 9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為處理前條之申訴,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三位…
- 第 10 條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
- 第 11 條雇主於接獲第八條第一項申訴時,應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
- 第 12 條雇主受理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協助…
- 第 13 條雇主於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應本…
- 第 14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
- 第 15 條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
- 第 16 條雇主於進行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書面…
- 第 17 條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
- 第 18 條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
- 第 19 條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但行為人已…
- 第 20 條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
- 第 21 條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
第 四 章 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
- 第 22 條當事人不服第十八條第三項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
- 第 23 條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雇主應於申復決定日…
- 第 24 條當事人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
- 第 25 條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申訴與申復事件除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措施有效執行,避…
- 第 26 條雇主依本準則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之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