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24 條

條文全文

當事人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本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其不得拒絕。 雇主依前項規定重新調查,其調查成員組成與程序,準用第二十二條及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