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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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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三 章 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3
條文全文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