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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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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 26 條
第 四 章 申復審議及處理程序
條文內容
雇主依本準則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之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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