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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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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6-03-11
條文全文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 一、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 二、每月工資報告表。 三、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及其他收入之報告表。 四、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 五、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1991-10-30
(80)台勞福一字第 26895 號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運作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