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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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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6-03-11
條文全文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1992-09-15
(81)台勞福一字第 31053 號函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賣下腳時,應通知職工福利委員會派人參加
1979-09-14
臺內勞字第 34613 號函
事業單位出售「下腳」未邀職工福利委員會派員參與,致有損害勞工利益 時,公司應負補償之責
1968-10-08
臺內勞字第 288467 號
有關毛絨工廠製造所殘餘之渣滓、廢料,如回轉毛、地腳毛等,依內政部 函示,得視作下腳處理
1965-01-23
臺內勞字第 163496 號
廢舊之鋅版素線及鉛灰依其物質特性,且無須辦理回收,故可列為下腳處 裡
1964-01-16
臺內勞字第 134024 號
汽水公司於製程中因空瓶破損產生之玻璃碎片,得依其性質,列為下腳處 理
1963-09-21
臺內勞字第 124862 號
有關鐵工廠之鋅渣粉、營建廠之鉋木屑鋸木屑、營建廠及木型廠無用之廢 木塊等物品,無法回收再生,作為其營業項目相關之用途,惟可變賣他用 ,故可列為下腳處理
1963-06-28
臺內勞字第 116953 號
有關高雄港務局破廢油桶、柏油桶、水泥紙袋、廢油腳及修理工廠鐵鑄件 加工時無可利用鐵塊鐵屑等,依內政部釋示,得作為下腳處理,且應提撥 40% 作為職工福利金之用
1963-02-13
臺內勞字第 105398 號
准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將公司現有氧化鐵、碎破璃、碎耐火磚、水泥 廢料及廢鋁作為下腳處理
1963-02-09
臺內勞字第 105600 號
准臺灣鐵路管理局將丁級廢鋼軌作下腳處理
1962-11-28
臺內勞字第 96834 號
豬鬃、豬血及零碎豬油勞資雙方同意作為下腳處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