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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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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6-03-11
條文全文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1998-04-17
(87)台勞福一字第 014819 號函
關於分公司申請職工福利委員會疑義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
1996-12-02
(85)台勞福一字第 141822 號函
分公司應否就資本總額提撥福利金疑義
1972-01-20
臺內勞字第 452355 號
事業與其所屬分支機構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以該事業之總公司登 記機關為主管機關
1963-01-21
臺內勞字第 102058 號
職工福利社之設置,其分屬機構與總機構距離過遠者,得依實際需要增設 職工福利社
1951-11-03
臺內勞字第 6815 號
有關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分屬機構依據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第 7 條規定設立福利社時,應向各該分屬機構當地政府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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