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 6 條
命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6-03-11
條文全文
職工年終分紅獎金暨兼辦職工福利事業之職工薪津,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1986-09-12
臺內勞字第 442458 號
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並無每年三節發放「獎金」之規定
1981-02-13
臺內勞字第 64163 號
本案得比照省府各機關兼職人員支領車馬費規定,針對職工福利金項發給 業務津貼
1957-05-09
臺內勞字第 11294 號
有關職工福利機構兼職人員經辦之業務盈餘,依內政部釋示,得提經職工 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後酌給津貼,以提高其工作興趣,但不得動用福利金
1951-09-08
廢 臺內勞字第 4757 號
已廢止
鼓勵廠礦企業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