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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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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5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勞工復工或配工之建議。 四、職業傷病通報。 五、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業務推廣及績效管理。 六、網絡醫院之推廣、建置及連結。 七、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人事、業務管理及補助經費之運用。
第 14 條
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