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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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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專責辦理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不得兼任與第十四條無關之工作。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