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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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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5
條文全文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2022-05-02
勞職授字第 1110102126 號函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訓練單位符合特定情形,得將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2021-08-03
勞職授字第 1100204033 號函
因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於 108 年 5 月 15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者,於 2 年屆滿 後,再延長 6 個月內參加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得抵充相同課程及時數
2021-07-26
勞職授字第 1100203605 號函
疫情警戒調降至第二級之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期間辦理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辦理方式,依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3139 號函規 定,除實作、實際演練、實習、操作等課程應以實體方式辦理外,得持續 採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